关联交易违规案例评析(2016)
2016年9月2日,小多金服发过一期《关联交易那些事儿》的文章,里面说到,要降低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风险,需要做好三件事:一是及时发现关联交易;二是做好关联交易审议决策;三是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这一期,小编梳理了2016年以来的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违规案例,选出了部分有代表性或有特点的案例来和大家做个分享,我们共同做个小复习。
一
特殊关系关联方的认定
B公司自2011年起向A上市公司供应蔬菜等生鲜产品。B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陈某甲,监事为陈某乙,两人都是A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丙的侄子,且陈某甲为A公司区域总经理,陈某乙为A公司董事。
B公司注册地址租自A公司的子公司;陈某甲投入B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于A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丙;A公司与B公司交易采用预付货款形式,预付款支付进度明显异于其他供应商;B公司的主营业务依赖A公司,A公司是其主要客户。
2011年至2014年,A公司与B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3215万元、6058万元、3667万元、2742万元,分别占A公司2010年至2013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5.70%、5.23%、2.78%、2.64%。A公司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也未在临时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
评析
本案例中,从B公司的注册资金来源、主营业务依赖性、A公司对其预付款的支付进度等角度,可以看出陈某乙和陈某甲已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因此,B公司是A公司的关联方,A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关联交易方式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二
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向关联方发放贷款未按关联交易披露
2014年9月25日,A上市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C与D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约定D信托公司向C公司发放不超过5亿元的贷款,具体金额以某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之和为准。
2014年9月28日,A公司与D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约定A公司认购上述信托计划的T2类信托单位,认购金额共计5亿元。
2014年12月26日,A公司向D信托公司旗下某信托账户转账5亿元购买信托产品。同日,该账户向C公司转账5亿元发放贷款,之后C公司又将5亿元转账至B公司。
评析
本案例中,形式上A公司及其关联方C公司都是与第三方D信托公司发生了交易,但通过信托计划认购方、认购行为与发放贷款行为的衔接等细节,可以确认相关交易究其实质应属于一揽子安排。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A公司与关联方C公司之间存在关联交易。
三
以关联方名义立项进行技术改造未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披露
A上市公司为了实现全资子公司B异地搬迁的目的,避免因项目无法立项进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搬迁,决定以关联法人C公司为主体进行技改项目立项申请,并计划在项目取得政府最终批准文件后,将项目实施主体变更为B公司。最终,该项目由B公司实际实施,并在项目实施主体变更前实际投入1441万元。对此情况,A公司仅就C公司租用B公司厂房及附属设施、设备事宜履行了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评析
本案例中,以关联方名义申请立项再变更项目实施主体的做法,已构成关联交易。同时,A公司在披露中未如实反映技改项目的立项、实施主体情况,也违反了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则。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借用“关联方的名义”做事可不是件小事啊。
正在发生的交易变为关联交易时未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并披露
2014年至2015年,A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15226万元的交易合同。2016年3月,与B公司受同一控制的C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收购A公司100%股权,并于3月底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截至收购时,A公司与B公司尚有9119万元的合同尚未履行完毕。2016年10月20日,C上市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并于11月18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评析
本案例的特点在于A公司和B公司的交易虽然发生在前,但C公司收购A公司时,前述交易尚未完成,因此引发关联交易问题。
1、 在C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收购A公司之时,A公司和B公司尚未完成的交易部分即成为关联交易。
2、上市规则对于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披露要求比非关联交易更加严格,因此C上市公司在审议决定收购A公司后,应及时就A公司和B公司尚未完成的交易按关联交易方式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补充披露。
小编观察到,实践中有些上市公司通过公开挂牌方式收购或出售资产,结果中标方为上市公司关联方。根据上市规则,该类交易可以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特别提醒大家,可以豁免绝非必然豁免。上市公司如果希望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一定要结合该次公开挂牌的具体细节,充分说明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和程序的合规性。把握不准,宁可按照关联交易补充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披露,才是最为稳妥的做法。
五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额度未及时应对
A上市公司于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与关联法人B公司的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300万元,后实际发生金额为1030万元,超出预计数占A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A公司未及时将超出预计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披露。
评析
小编在上一期的《年度股东大会Tips》中,专门就日常关联交易的决策和披露做了提示(敲黑板😏)。结合本案例,上市公司的预计金额明显偏小,执行过程缺乏持续关注是导致其违规的重要原因。如果大家希望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既省事又合规,那就请牢记下面这四个词:合理预计、年度授权、持续关注、及时调整。上市公司在日常关联交易时的实际发生金额超过预计金额的,切记根据超出的金额重新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更加稳妥的做法是在实际金额将要超出授权范围时,就根据预计新增额度,召开董事会或临时股东大会调增额度。
六
关联交易披露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
某上市公司在2015年年报中将一下属控股子公司的总经理认定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并首次披露公司与其发生了76.63万元的关联交易。
评析
尽管存在违规行为,但小编却首先想要表扬下这家公司👏。对照上市规则,控股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不在上市规则明确列举的关联人范围内,但该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认定为关联人,这本身就很难得!遗憾的是,公司在实际操作中犯了以定期报告代替临时公告的错误,忽视了在交易发生时的及时审议和披露,实在可惜。😂
七
定期报告对关联交易的披露不准确、不完整
2015年1月8日,A上市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B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296.7万元受让C公司100%股权。A公司在2015年半年报中将以上关联交易列示在“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项目中。
评析
关联交易的披露,不仅有临时公告,也包括定期报告。在本案例中,A公司向B公司购买股权的关联交易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无需发布临时公告,但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应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对照相关规定,该交易的性质属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且应同时在“财务报告”一节的“关联方及关联交易”和“关联方应收应付项目”中进行披露。A公司的披露显然不够准确,也不完整🙅。
八
子公司关联交易披露不及时
2015年7月15日,A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与A公司的关联方C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建设“影游联动生态发展平台”。2015年7月29日,B公司与某开发区管委会约定上述“影游联动生态发展平台”由B公司和C公司分别投入2630万元和2206万元共同建设。其中,B公司的投资金额占A公司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91%。2016年12月16日,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于12月20日进行了披露。
评析
结合本案例,我们可以对照上市规则,复习以下三个要点:
1、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行为视同为A公司的行为,因此B公司和C公司的共同投资视同为A公司与A公司的关联方C的共同投资行为。
2、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中,上市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此外,上市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以上市公司出资额作为交易金额。因此,判断该项交易是否达到披露标准,应以B公司的出资额2630万元作为计算依据。
3、根据上市规则,应披露交易原则上应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签订意向书或者协议、公司(含董监高)知悉或者应知悉,这三个时间点中最早的时间点作为披露义务的触发时点。因此,上述共同投资的披露触发时间是2015年7月15日。A公司迟至2016年12月20日披露属于信息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九
关联交易进展未有持续披露
A上市公司于2014年10月30日和2015年10月30日披露了向公司控股股东B公司出售不动产的关联交易,两次交易金额分别占A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0.71%和0.82%。此后,A公司一直未与B公司签订相关协议或完成过户,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或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上述交易的进展。
2016年10月29日,A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调整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撤销了向B公司出售前述不动产的关联交易,改为将不动产出租给C公司。
评析
根据规定,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有关交付或者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本案例中,A公司在关联交易发生时进行了披露,但没有持续披露交易进展,因此违规。实践中,不少上市公司都存在类似的问题。大家千万注意,对重大事项进展的持续披露是信息披露完整性的基本要求,特别是遇到相关事项未按计划顺利进行的情况,更是属于新的重大信息,必须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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